1、案件證據應充分,取證應完整,不能把當事人的詢問筆錄作為定案的唯一依據,應收集其他相關證據提供支持,形成完整的、充分的證據鏈。建議辦案機構根據行政執法三項製度中的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要求,習慣性使用執法記錄儀,關鍵案件可將重要證據刻光盤,長期保存備查。
2、複製證據的核對與確認。執法人員在復制證據材料的當場應進行核對,在復製件上應標註"經核對與原件無誤"等字樣,各種證據材料的複製件必須有提供人的親筆簽名、簽章。建議辦案機構使用取證章,便捷取證。
3、行政復議。對政府組成部門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行政相對人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的規定,政復議期間最少60日,但法律規定超過60日的除外。
4、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法院一般為被起訴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行政訴訟期間一般為6個月,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舉例說明:《專利法》第六十條和《計量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訴訟期限為15日。
5、對抽樣結果不服申請複檢:《產品質量法》第十五條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對抽查檢驗的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驗結果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實施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複檢,由受理複檢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複檢結論。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條規定,對依照本法規定實施的檢驗結論有異議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可以自收到檢驗結論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實施抽樣檢驗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上一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複檢申請。
6、法的適用原則上。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特別法優於一般法,新法優於舊法。舉例說明,關於食品複檢日期,舊的《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2015年2月1日施行)第三十四條被抽檢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和標稱的食品生產者可以自收到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不合格檢驗結論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依照法律規定提出書面複檢申請,並說明理由。因該條規定的複檢期間與2015年10月1日生效的修訂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7個工作日不一致,因此應適用上位法新法的"7個"工作日的規定,不過,這部規章已作廢,2019年10月1日實施的《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第三十條已根據其上位法《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將其變更為"7個"工作日。
7、對個體工商戶(當事人)的確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在訴訟中,個體工商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為當事人。有字號的,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字號為當事人,但應同時註明該字號經營者的基本信息。
8、關於自由裁量權的適用: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如國務院法規《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價格違法行為從重處罰情形),此外,《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2〕27號、市場監管總局出台了《關於規範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山東省已出台《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
9、關於違法所得計算。
目前,筆者發現的以立法形式確認違法所得貨值金額的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違法所得認定辦法》的規定。 1、以當事人違法生產、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所獲得的全部收入扣除當事人直接用於經營活動的適當的合理支出,為違法所得2、但是,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為違法行為提供便利條件的違法所得按當事人的全部收入計算3、在傳銷違法活動中,拉人頭、騙取入門費式傳銷的違法所得按當事人的全部收入計算。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71號)》
第四十四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違法所得,指違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從事餐飲服務活動所取得的相關營業性收入。
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藥品管理法》、《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違法所得問題的批复。一般情況下,違法所得是指"全部經營收入"。
根據原衛生部的複函,化妝品違法所得是指從事化妝品生產經營的全部營業收入(包括成本和利潤)。
原國家技術監督局《關於技術監督行政案件"違法所得"、"非法收入"計算的意見》規定,違法所得原則上也是違法收入扣除應當扣除的部分,但如果行政相對人故意違法、生產銷售進口商品屬於主要性能不達標或失去原有使用價值等劣質品情況下,也可以認定全部經營額為違法所得。
關於特種設備違法所得,根據原質檢總局的答复函,可以針對不同違法事實,將全部收入或全部利潤作為違法所得,但未經許可故意從事依法應當許可的違法行為,可以將當事人違法獲得的全部財務當作違法所得。
10關於責令改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如果具體法條中有諸如"責令改正"、"責令限期改正"條款,則不必再加上該條,否則,該條則為兜底條款。
11關於減輕行政處罰。除了提交行政執法機關領導集體討論外,因當事人申述申辯權貫穿案件,辦案時應注重聽取行政相對人的申述和申辯,可在詢問筆錄中寫明或當事人寫申請後在調查終結報告等文書中體現,前後印證,確保行政處罰合法又合理,有效規避辦案風險。
12法律文書中的程序性問題。根據《檔案法》、《機關文件材料歸檔範圍和文書檔案保管期限規定》等規定,執法案卷是需要永久保存的。實踐中,漏罰、漏簽名、時間不完整、日期不銜接、內容塗改未簽字確認、關鍵錯別字等問題是我們執法辦案中容易出現的,因此,文書製作後,辦案人員可根據實際,認真查缺補漏,確保不缺項不漏項不錯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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