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改後,省以下法院檢察院的人財物收歸省管,減少了地方對法院檢察院辦案的製約,有利於司法公正。
第一、"人"收歸省管
主要指幹部管理權限上收。縣法院院長、縣檢察院檢察長,行政級別只是副處級。司改前,縣法檢"兩長"屬於市管幹部。司改後,縣法檢"兩長"的干部管理權限由市管上收為省管;其他副科級領導,由縣管上收為市管。也就是說,縣法院副院長、縣檢察院副檢察長等科級幹部的干部管理權限在市委及市委組織部,縣委對縣法檢"兩院"的班子成員只有協管職責,沒有了乾部任免決定權。
第二、"財"收歸省管
主要指省以下法院檢察院的辦案辦公經費、人員工資福利完全與地方脫鉤,全部由省財政負責。市縣兩級法院檢察院不再為經費發愁,地方再也不能通過經費的撥付制約限制法院檢察院辦案。從現實運行情況看,省以下法院檢察院的經費由省財政負責,地方法院檢察院可以專心辦案,不再因錢的事受制地方財政,而會把司法公正作為最高的職業追求,真正落實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第三、"物"收歸省管
省以下法院檢察院的資產全部登記造冊由省級部門管理。地方不能佔用法院檢察院的固定資產,不能藉用法院檢察院的辦公場所。物的上收,省以下法院檢察院都是獨門獨院,對固定資產的使用處置有了獨立的自主權。
雖然說,省以下法院檢察院的人財物收歸到省管,但不少方面仍然受地方的限制。
第一、仍然要接受地方黨委的領導
法院檢察院的執法活動離不開黨的領導。市縣兩級法檢"兩院"人財物雖然收歸省管,但必須接受地方黨委的領導,服從地方黨委的安排,對地方黨委負責。縣法院、縣檢察院班子成員的黨內職務由地方黨委任命,其本職仍然是在地方黨委領導下的法院檢察院。
第二、仍然要接受地方紀檢部門的監督
司改後,法院檢察院人財物收歸省管,並不意味與地方脫鉤。在執法監督上,縣紀委有派駐政法機關紀檢組,負責政法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市中級法院、市檢察院,市紀委監委會派駐法院檢察院的紀檢組,紀檢組長同時兼任法院檢察院的黨組成員。可以這麼說,司改後,省以下法院檢察院人財物收歸省管,但紀檢監察部門對法院檢察院的執法監督措施反而更加強化了。
第三、基礎性績效獎金由地方財政保障
司改後,省以下法院檢察院人財物收歸省管,但乾部職工的基礎性績效獎金省級財政不負責,仍然由地方財政保障。對於省財政來說,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同,地區的基礎性績效獎金標準不一樣,省財政無法平衡撥付經費。因此,地方法院檢察院要參與地方的中心工作,接受地方黨委政府的績效考核。
總之,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獨立於地方,其實只是相對的,不能完全與地方脫離關係。只不過,人財物收歸省管,減少了地方對司法活動的干涉,有利於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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